左为知情人士提供的仿真版 右为周口中级法院指定函
中新网郑州10月22日电(记者 吴扬)近日,河南周口市民向记者反映,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歪曲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精神,将本该由自己审理的案件,假借河南省高院之口违反审案程序下放到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此展开调查。
据了解,2013年9月27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周口市民金多友诉宋好忠、杨新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并收取当事人诉讼费40400元。在经过了一次调解无果之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请示报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豫法民管请第27号批复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批复函中指出,因金多友与宋好忠、杨新光合伙协议标的额为420万元,已达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300万元的受案范围标准,且案件当事人均在周口市,故本案由你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宜。
河南省高院的这份批复函写道,因西华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的(2011)西民初字2495号纠纷、(2013)西民初字第722号纠纷和(2012)西民初字第871号纠纷等三案件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形成,为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判决之间存在矛盾,增强判决的公正性这四个案件由同一法院审理较为适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批复最后强调:“这四个案件由你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为宜。”
当事人金多友对记者说,令人不解的是,河南省高院的批复明明是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给商水县人民法院下发的[2013)周立管字第71号指定函中称,根据省高院批复,此案及相关三个案件由商水人民法院审理,这与河南省高院的批复精神完全相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是歪曲了省高院的指示精神。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指定函全文如下:
“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多友诉被告宋好忠、杨新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查本案与西华法院已受理的三个案件有一定关联,为方便诉讼,报请省高院,并根据省院批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本案下放与西华法院的三个案件一起指定由你院审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曹松志、法官张琳在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河南省高院确实对此案有个批复,批复内容也很明确,即金多友与宋好忠、杨新光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及与此案相关的另外三个案件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省高院的批复中没有将此案下发给商水人民法院审理的意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琳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要将此案指定到下级法院审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就此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崔伟龙律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对案件层级审理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即案件符合哪一级法院审理就必须由哪一级法院审理,不能随便改变。如果一定要改变的话必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法律同时规定,将案件降低审判层级下放到下级法院审理,还必须由同级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在没有得到上级法院批准情况下擅自降低案件审理级别,将案件下放到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又不按照法律规定对下放案件作出法裁定,严重违法。
崔伟龙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不按程序进行的案件,也常常藏有某种不可告人目的或私利。
针对当事人指责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歪曲省高院批复精神将案件指定为下级法院审理一事,周口中级法院立案庭长张好顺坚称,该案件之所以下发给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就是根据河南省高院批复意见精神。当记者提出看一下河南省高院批复时,张好顺表示,经法院宣传处接待后,可以让记者看一下省高院批复。
随后,记者找到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徐处长。徐在了解了情况后对记者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此案的指定函确实是根据省高院的批复下发的,没有问题。但当记者再次提出看一河南省高院有关此案的批复时,徐处长突然变得非常谨慎并称,这是“秘密,不能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梁向阳表示,已经注意到了相关人员提供的周口市中级法院“根据省高院批复”下发的的这份指定函,其内容显然不符合省高院的批复精神。“我们已经安排开始对此展开调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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